
11月5日网上配资门户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之一为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据介绍,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无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样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价切片人参等以假充真,使用提取过的红花(含量不达标)等药材原料以次充好,并且用以上原材料按照中药材使用比例制作所谓的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古代经典名方的方剂中药包,通过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面向全国销售。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涉案方剂中药包中酸枣仁、人参等11种原料所含成分与《中国药典》收录相关中药材的成分不符,红花、黄连等5种原料中相关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经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酸枣仁等11种中药材为假药、红花等5种中药材为劣药;涉案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为假药,桃红四物汤等为劣药。经审计,涉案假药销售金额134万余元,涉案劣药销售金额140万余元。
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提起公诉,并于同年8月20日对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0月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四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某某、黄某甲维持原判,鉴于黄某乙、赵某某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改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四千元;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据悉,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是严格区分涉案产品与非涉案产品,细致梳理涉案假药、劣药的销售情况;二是调取相关转账记录、客服聊天记录、网购凭证等客观证据;三是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发货信息等电子数据,向工人、供货商核实生产情况、原材料购买情况等。
在破解药品属性认定难题方面,检察机关在明确涉案方剂中药包的名称及标注的成分与古籍古方以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一致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快照”,确认案发时网店页面标有“经典中医方”“适用于失眠多梦、头痛头胀”等字样,同时客服聊天记录中宣称具有“散结节”“治鼻炎”等疗效,进而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为药品。
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在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商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明确涉案方剂中均有一种或多种关键药材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导致药材配比关系被破坏,不具备应有药理作用,进而分别认定为假药、劣药。其中,因不能证明涉案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合销售金额,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往销售的均为真药”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抽样检验,确定现场查获的成品和原料均是假药或劣药;通过溯源生产原料供应情况,证实其主要原料供应商从未变更,造假窝点固定;通过对比成本和售价,结合部分消费者的证言,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均为伪劣药品。
南方+记者 段江含网上配资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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